A普通重型機車騎士外出買東西時,遭竄出道路巷弄的自行腳踏車騎士B撞擊,A騎士送醫不
治宣告死亡。B騎士身負重傷,骨折又住院,初判結果:B需負7成肇責、A需負3成肇責,請問
強制險該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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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案例時,心中不免產生一些疑問:
【Q1】腳踏車有強制險嗎?
Ans: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3條來看↓
第5條: 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第三十八條及
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
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第13條: 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以強責法的角度來看,汽車、機車是同一個定義(公路法第二條十款,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
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腳踏車則屬慢車(公路法第二條十二款,慢車:指腳踏自行車
、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腳踏車並不在強制險投保法規裡,當然也不在理賠範圍內。A車主是沒有辦法從強制險獲得死
亡理賠的。
參考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保險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度保險字第24號民事判決
【Q2】那B車主住院、骨折的醫療費用,可以跟A車主的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申請理賠嗎?
Ans:可以,因為A車主有投保強制險,B車主受傷且符合汽車交通事故定義(強責法第13條),符
合請求權人的資格。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請求權人的資格為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
人。B車主為車禍事故當事人,也是A車主車外的第三人,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可以申
請傷害醫療費用。
小結:車的種類有許多,是不是符合強制險的理賠條件,也是大家應該需要去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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