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常聽到女性友人這麼說:「我男朋友沒有什麼保險概念耶,也不想了解這

方面的訊息,我可以出錢買健康險或壽險嗎?對我來說也是一個生活上的保障,

這樣我也比較放心。」,又或:「我和同居男友沒有打算結婚登記,這樣可以幫對

方買保險嗎?」,類似的問題時耳聞、屢見不鮮,但是實務上真的可以投保嗎?

              依照法規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第六條:「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有什

麼關係?要保人(女友)對於被保險人(男友)須有險利益,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而

依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同居男友是家屬嗎?依照民法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

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意思是如果單純男女交往的關係,彼此間沒有任

何經濟上的扶持等其他因素,此關係沒有保險利益;相反地,若以結婚為前提而同

居、不打算登記結婚卻有與對方長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且提出相關證明(例如:同一戶

籍登記、共同儲蓄帳戶等等),有保險利益。

參考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4.03.25.一百零三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6號民事判決

相關法條:

1、保險法第17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2、保險法第105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

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普遍面對這樣的情形,避免核保上的麻煩,大部份的建議方式是「要保人、被

險人是男友自己,繳費方式選擇自行繳費(超商繳費、ATM匯款),或女友帳戶

、信用卡扣款(女友必須是此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之其中一人)。

           

            小結:若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本人,萬不可為被保險人代理簽名,除了保險契約無

之外,另有法律上的責任,因而失去了起初規劃保險的良善動機。

註:此文僅本人在理論上的想法提供參考,須以實際的情形為考量。         

 

延伸閱讀:       

在保險契約裡,非配偶、直系血親可以是被指定的保險金受益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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