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契約裡,被保險人因一般疾病或意外導致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除了法
定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之外,分別優先順序為: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之外,更可以具名指定受益人。
所謂的具名指定受益人有任何的限制嗎?相關的法規如下↓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
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
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
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
保險法第110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
益人一人或數人。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民國101年03月12日):
七、什麼是「受益人」?
(一)所謂「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二)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
費。
(三)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從保險法的角度來看,只要是被保險人身故時還生存的人就可以是此保險契約
所指定的受益人,實務案例來說明,如同前一篇文章:女友可以當要保人幫同居男友
買保險嗎?,女友是要保人、同居男友是被保險人投保壽險,可以指定女友為身故
受益人並代繳保險費。但是申請失能保險金理賠的部分,受益人則只能為被保險人
(男友)本人。
小結:如同許多的社會新聞裡,被照顧者因從小受人扶養及照顧,長大出社會後為了
回報扶養者,即使沒有血緣關係,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也可以指定扶養者,就是同樣
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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