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中,問了許多朋友直覺對於「肇事逃逸」的定義是什麼?普遍得到的答
案是駕駛人沒有和事故當事人確認傷勢、財物損失且沒有經過對方同意即離開現場。
排除行政罰則、刑法罪責的部分,以法令的角度來看肇事逃逸:
1、刑法第185-4條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
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
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車主駕駛如果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自己車子損失,維修費用50萬元和其他當
事人的車損、身體傷勢,因為顧及他人傷勢避免延誤就醫,先帶他人就近醫院看診
。回到交通事故現場時,發現已有其他民眾報警,汽車被移置路旁。
又假設車主精神不濟開車撞上安全島,導致車體嚴重損失,維修費用100萬元,
當事人因身體不適,打給朋友幫忙載回家休息2-3個小時,接著在去事故地點就近的
警察局備案且聯絡保險公司協助後續處理。
一、自己車損的部分和保險公司申請車體險的理賠,會有爭議嗎?
不保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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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式-車體損失保險 |
乙式-車體損失保險 |
丙式-車體損失保險 |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被保險汽車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後肇事逃逸者或肇事逃逸過程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
答案是不會理賠,依照金管會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4220號函釋:「汽車車體
損失保險乙式條款第3條第9款不保事項上非僅指被保險汽車於肇事後逃逸之情形」
,多數相關肇事逃逸判決書中,法官們爭對肇事逃逸的文義解釋:應認系爭保險契
約不保事項中「肇事逃逸」真意係指駕駛人肇事後,未通知或留在現場待警察機關
到場,而無正當理由離開現場之行為。
參考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97號民事判決
你心裡會不會頓時間有種感受:「我是好心救人為先,又沒有要逃避責任的意
思,這樣怎麼公平?」、「拜託,我只是身體不舒服先回家休息,而且我又沒有致
人受傷。」
我完全可以理解車主的心情,但從客觀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情。保險契約是最大
善意契約,有對價平衡原則的適用。另外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裡其他的「不保事項
」,包括酒後駕駛汽車、故意行為、其他因素等。保險公司可以合理的懷疑車主離
開現場是不是有酒駕?又或者是不是故意行為,想要獲得理賠保險金?
只要離開現場,沒有等警察到場,這段空檔時間又可能添加其他的變數,增加
肇事責任釐清的複雜度。
小結:當然以車主的立場,可以舉證主張自己的權益,這部份我也在持續的精進
、學習,若有些實務經驗能提出新的見解,在和大家做些分享。
本人才疏學淺,若有錯誤的地方,歡迎糾正及討論。請依個案及投保的車體險保險契約條款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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