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去年有客戶想要投保失能險,客戶本身的職業是長榮海運的大副(職業等級為5類),因為要考船長的緣故,暫時調動職位在內勤擔任管理職(職業等級為1類),預估3-5年後回去跑船,詢問現在投保的話,未來更換職業會影響我的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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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Pexels運營網站www.pexels.com]

Ans:

什麼是職業等級?

壽險公會編訂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作為職業分類準則【共分六類及拒保的職業類別,職業類別越高,危險性也越大】

 

職業變更對於保險契約有什麼影響?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註:↑回歸到保險契約條款,大部份保險公司的失能險依照保險法第64條,只有註記告知義務,也就是在簽訂契約當下,要保書的書面詢問必須據實說明,並沒有特別把職業變更註記在契約條款裡。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職業或職務,以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評定為一至四類者為限。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註:↑少部份保險公司的失能險契約條款有寫到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擷取重點條款】

         

回到Q1的問題,市場上大部分的失能險可以承保的職業等級為1-4類,某些保險公司則最高可以承保到6類,目前客戶若要投保失能險當然可以,因為目前職業等級為1類,但要留意的是之後考上船長或回任大副職務時,職業等級則變更為5類造成契約權益的影響。【詳Q2】

 

 

【Q2】若以投保1-4類保險公司的失能險,假設客戶現在投保,之後擔任船長職務【不在保險公司承保的職業範圍】,不幸發生風險導致失能的情形,未來理賠時會不會有爭議呢?

 

Ans:會有爭議,即便契約條款沒有寫到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不代表就不用告知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第57條、59條、60條,職業的變更是客戶必須主動通知保險公司的,若沒有通知,未來要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有權益終止保險契約。若有通知,保險公司仍有權利終止保險契約或是另外提議危險增加的保險費,好讓保險契約能維持下去。

 

保險法第57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保險法第59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保險法第60條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小結:提醒消費者若要職業變更前切記提早告知保險業務員或是保險公司,免得自身的權益受到影響。

【請依個案評估,以個人投保失能險的契約條款、商品核保規則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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