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規劃的意外險若在失能程度內容修正後發生失能情形,對保戶將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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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來看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的修正過程↓
《示範條款:主管機關對於保險公司保單條款制定的最低標準》
095/09/30(含)前,失能給付表為6級28項
095/10/01(含)起至104/08/03(含)為11級75項
《函釋: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
104/08/04(含)起至108/12/31(含)為11級79項
《函釋: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3750號》
109/01/01(含)起至今為11級80項
《函釋:金管保壽字第10804920500號》
一、投保保險期間超過1年以上的新契約
按新表失能程度辦理。
二、投保保險期間1年以上的有效契約
採取從新從優原則。
(補充: 從新指『依照新表』、從優指『新表或舊表哪個較保戶有利給付理賠』)
三、投保保險期間1年以下的新契約
按新表失能程度辦理。
四、投保保險期間1年以下的有效契約
1.非保證續保的商品:新的失能表修正實施日之後該保單年度內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以事故日
為準)即應適用新表辦理。
【經本公司同意,代表不保證續保】
2.保證續保的商品:
採取從新從優原則。
【不得拒絕續保即"保證續保"】
案例【Q1】:假設民國87年買一張保單主約終身壽險+意外險附約(1年期,不保證續保)(失能分
6級28項)1,000萬保額,在110年(失能分11級80項)發生車禍導致一眼失明,保險公司會怎麼理
賠?
Ans:一眼失明在87年的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中屬於失能等級四級,給付比例35%,而在
110年的失能等級為七級,給付比例40%,以函釋來看投保保險期間1年以下的有效契約以"新
表"辦理,也就是給付1,000x40%=400(萬元)。
小結:本篇文章分享以示範條款為說明,實務案例以自行投保的保單條款為主,往後有其他案
例,會陸續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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