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5月中旬,協助處理一個客戶的交通事故(A機車、B機車、C租賃小貨車),客戶

為A機車。

             事發過程:B機車為了閃避C租賃小貨車(違停)而與A機車碰撞,經警察機關初步研

判分析, A機車為肇事主因分攤70%,B機車為肇事次因分攤肇責30%,C租賃

貨車無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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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肇責比例可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汽(機)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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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真實車禍地點】

            和A車主經過一番商量後,決定申請車禍鑑定,鑑定後的結果B機車為肇事主

70%,A機車為肇事次因分攤肇責15%,C租賃小貨車為肇事次因分攤

15%

未命名

          最後,終於在111年1月份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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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這個案例來看,申請鑑定後從原本肇責比例70%→肇責比例15%

,A車醫療、車損等費用加總約40,000元,B車醫療、車損等費用加總約145,000元,

若依照先前肇責比例70%,我方人身、財損自行負擔28,000元(40,000x70%),賠給B

車約101,500元(145,000x70%)。

註:肇責比例70%加總負擔金額為28,000+101,500=129,500【元】

            鑑定後肇責比例15%,我方人身、財損損失自行負擔6,000元(40,000x15%),B車

人身、財損我方負擔22,000元(145,000x15%)。

註:肇責比例15%加總負擔金額為6,000+22,000=28,000【元】

            總共少負擔101,500元

註:129,500-28,000=101,500【元】

            當然,若汽車價值越高、醫療負擔越重,可想而知差額會有多大。 相信這也是車

禍事故當事人申請鑑定所期待的結果。相反地,結果可能不如預期,我方若全責,

行全額負擔。

             另外,申請車禍鑑定可能的好處還有什麼?若有充足的證據且有一定的把握,假

設我方A車為汽車,且有投保車體險,最終鑑定的結果為我方無肇責,隔一年度車

體險保費將不會調漲,原因在於汽車的賠款紀錄係數不會增加,保險公司給付車體

險賠償金額給我方後,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我方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所

是由第三方來負擔我方的車體損失費用。

註:賠款紀錄係數可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保險費率規章

 

小結:個人認為申請車禍鑑定的目的在於保護自身應有的權益,雙方能和諧溝通、

成共識,有圓滿的結果。而非情緒因素想盡辦法鬥垮對方,彼此傷和、勞心又勞力。

 希望本篇文章對正在調解的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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