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時,客戶介紹一位自己的親戚,拿了一張商業火災保險單給我看,詢問我是否

可以幫忙看看保單內容?

商業火災保險單

                閒話家常後,了解到這位親戚是房東的身分,房屋所有權人是兒子,目前將此

一樓店面出租,承租人是做早午餐的生意。

          看完保單,很疑惑的地方是「房屋的使用性質及適用條款欄位」中,明明是

午餐的店面,當初投保時,為什麼會是「空屋呢?

              了解來龍去脈後,才知道原來的房子是空屋狀態,銀行說要保火險,就投保了

出租後也沒有特別想到保險這件事情。      

               究竟,房屋的使用性質有更改的話,需要告知保險公司嗎?不告知會怎麼樣?

          我們從產物保險公司計算費率的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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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火險費率規章」

               從上圖可知,房屋的使用危險性質大不相同,是會影響到產物保險公司

危險保費的計算;從意外險的角度來說,一般公司內勤的行政助理和航空

的空服人員,危險性質也不一樣,保險公司收取意外險的保費也就不一樣了。

             如果不主動跟保險公司講,會有權益上的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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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資料來源為「六法全書-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法」

             從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保險法的角度來看,因為是主觀上的危險增加,房

屋的使用性質「早午餐店」是持續性的,承租人本身已有既定開早午餐店的計畫,

房東也知道這件事情,應該主動通知保險公司;若沒有通知,在火災事故發生時,

經保險公司調查後,有很可能依照保險法被保險公司拒絕給付理賠保險金。

 

小結:保險契約為最大善意契約,客戶有誠實告知的義務。若沒有必要性,保險公司

不會主動去了解房屋的使用性質,而是仰賴客戶在保險契約上的書面詢問。

希望這小細節的資訊分享,能帶給大家一些幫助。

註:本篇文章僅徵對房屋使用性質的變更對於火災事故發生可能造成的結果,須以個案的實際情形

評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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