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時,接到客戶電話,說發生車禍了,明明有保車險,打電話給產險公司卻回覆說沒有辦法協助調解,有這種事情嗎?

客戶因長期在國外工作,車子在台灣很少開,一年下來家人開這台車的次數屈指可數,只有保政府規定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回台灣沒多久,接近農曆春節前,開車外出買東西時,在自家附近路口發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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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研判的結果是我方全責,花了3,000元做車禍事故鑑定後仍是一樣的結果,這一連串的過程陪同出席兩次調解委員會、一次車禍鑑定會議,後續對方也提出了訴訟,調解過程對方要求賠償67萬元,花了近1年的時間處理,過程是非常煎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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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沒有協助調解的義務?

Ans:強制險屬於政策性保險,不論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契約條款皆沒有保險人和解、抗辯及訴訟之協助相關條文。

曾有民眾因此申訴保險公司,可想而知一定是被駁回的。看看評議委員怎麼說? 詳附件:評議書(105001439)

【Q2】汽車保險的什麼險種,保險公司才會協助調解?

Ans:第三人責任保險,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九條和解之參與和解、抗辯及訴訟之協助,保險公司有責任依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解。

保險法第90條: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保險法第91條: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保險法第94條: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109年12月,自己騎車趕回家和家人聚餐,路途上發生了追撞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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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當時筆都還有點拿不穩.....

寫完登記聯單後,趕緊打給保險公司告知交通事故的發生,請理賠人員協助後續的和解,至今仍處理中。第三人責任險的好處是節省很多的時間,可以把時間投入更有價值的地方,不用自己在調解的過程絞盡腦汁的和對方辯論。【但是並不代表就不用對此交通事故漠不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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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建議每隔一段時間檢視自己投保的內容,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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